安陽工學院關于
印發(fā)《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院(部),學校各部門,北校區(qū)管委會:
現(xiàn)將《安陽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安陽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陽工學院
2018年5月28日
安陽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協(xié)議或契約。
第三條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指導監(jiān)督、分級分類管理、分工負責的制度。
第四條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持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學校依法規(guī)范和完善各類合同的審查、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程序,明確各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第六條學校所簽合同,按照合同性質、法律關系復雜程度、所涉金額大小和重要程度等,分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七條除學校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或學校授權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或學校部門、單位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不得變更、解除和終止學校已簽訂的合同。
第八條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九條學校各單位及合同承辦人員、管理人員在辦理合同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實履行合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三)有效監(jiān)控合同,保證資料的完整性;
(四)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學校各部門、單位應當重視對合同的管理,加強協(xié)調配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
第十一條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十二條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科研合同、基建合同、后勤維修和后勤采購合同和捐贈合同等實行專項歸口管理。
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四條學校職能部門是合同所涉事項對應業(yè)務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業(yè)務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及建議。
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是其歸口管理合同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該類合同中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涉及的部門也是相應事項的業(yè)務主管部門。
業(yè)務主管部門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五條學校各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或學校授權,為相應合同的承辦單位,負責具體承辦有關合同。學校另有規(guī)定或做出其他特別指定的,依照學校規(guī)定或做出的特別指定辦理。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須在本單位指定一到兩名合同承辦人,負責具體承辦合同有關事務。
第十八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應當由學?;蛞詫W校為主起草。有關的科研合同,項目委托單位有專門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
第二十條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
第二十二條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
第二十三條合同有關爭議的解決,一般情況下,應約定由學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方當事人為外地的,也可選擇安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以方便學校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合同報請學校簽訂之前,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交進行業(yè)務審核和法律審核。
第二十五條合同審核部門應認真審核,保證合同審查質量。
第二十六條合同簽訂時,重大合同需提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一般合同可由學校處級機構負責人代表學校簽署。
合同簽訂時,加蓋學校行政印章或學校合同專用章。
合同用印要遵守學校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嚴禁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學校印章。
第二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負責合同的執(zhí)行,跟蹤、監(jiān)控和推動合同的實施,全面維護學校權益,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及時和正確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合同正式生效前,學校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除即時清結的合同外,未簽訂書面合同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guī)定或合同有約定外,不得擅自改變或轉讓合同義務。
第二十九條變更和解除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
第三十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合同簽訂程序進行。
第三十一條發(fā)生合同糾紛應爭取通過雙方協(xié)商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約定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合同糾紛引致仲裁或訴訟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依法進行應對和處理,不得拖延和應付了事。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文本及其他合同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資料管理制度。各部門應按照各自權責負責本部門經手和管理的合同資料的收集、歸檔與保管工作。合同承辦單位應做好合同簽訂前后及履行和糾紛處理過程當中形成的各種合同資料的收集、歸檔與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以后,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進行備案。提交備案的合同應當為原件。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合同備案登記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備案登記資料。
第三十五條合同資料原則上應長期保存,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監(jiān)察審計部門依照各自權限對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與指導,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報告學校并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三十七條學校及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定,造成學校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人事聘用、勞動合同和北校區(qū)簽訂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室。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陽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安陽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合同是指學校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協(xié)議或契約。
第三條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指導監(jiān)督、分級分類管理、分工負責的制度。
第四條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持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學校依法規(guī)范和完善各類合同的審查、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程序,明確各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第六條學校所簽合同,按照合同性質、法律關系復雜程度、所涉金額大小和重要程度等,分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按照不同流程進行分級審批管理。學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作辦學合同;
(二)以學校資產聯(lián)合經營的合同;
(三)涉及學校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合同;
(四)涉及學校形象、名譽的合同;
(五)涉外合同;
(六)對外抵押擔保、債權債務的清償合同;
(七)投資、融資(貸款)合同;
(八)標的金額在學校《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標準以上;
(九)標的金額或對價等核心條款約定不明確的合同;
(十)其他學校認為應該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為一般合同。
第七條除學校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或學校授權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或學校部門、單位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不得變更、解除和終止學校已簽訂的合同。
對外出具學校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并由校長批準,加蓋學校印章。授權代理事項和權限必須具體明確,不得籠統(tǒng)使用“全權代理”字樣。
第八條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九條學校各單位及合同承辦人員、管理人員在辦理合同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實履行合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三)有效監(jiān)控合同,保證資料的完整性;
(四)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學校各部門、單位應當重視對合同的管理,加強協(xié)調配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十二條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一般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對重大合同進行法律審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見;
(五)統(tǒng)一保管并按規(guī)定出具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七)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合同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下列合同實行專項歸口管理,其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分別為:
(一)科研合同??蒲刑幨菍W??蒲泻贤膶m棜w口管理部門,分別歸口管理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科研項目合同及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xié)調處理;
(二)基建合同?;ㄌ幨菍W校建筑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基建市政費用四類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上述四類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xié)調處理;
(三)后勤維修和后勤采購合同。后勤管理處是學校后勤維修和采購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后勤維修和后勤采購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xié)調處理;
(四)采購合同。設備處是學校除建筑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基建市政費用四類基建合同、后勤維修和后采購合同以外所有采購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校內采購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xié)調處理;
(五)捐贈合同。校長辦公室為捐贈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對各類捐贈進行歸口登記和協(xié)調管理。學校接受捐贈一般應由校長辦公室代表學校進行接收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學校另行規(guī)定。
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四條學校職能部門是合同所涉事項對應業(yè)務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業(yè)務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及建議。
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是其歸口管理合同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該類合同中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涉及的部門也是相應事項的業(yè)務主管部門。
業(yè)務主管部門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五條學校各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或學校授權,為相應合同的承辦單位,負責具體承辦有關合同。除學校另有規(guī)定或做出其他特別指定外,下列合同的承辦單位分別為:
(一)合作辦學合同。本辦法所稱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學校與合作者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就舉辦獨立學院所簽聯(lián)合創(chuàng)辦獨立學院協(xié)議,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所簽中外合作辦學協(xié)議,學校與國外大學就進行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校際學術交流協(xié)議,學校與其他辦學機構就合作開展成人教育所簽協(xié)議,學校與政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就聯(lián)合開展進修、培訓等所簽合作協(xié)議。以上合同中對方當事人或合同事項涉外的,承辦單位為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其他合同承辦單位為教務處、繼續(xù)教育學院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
(二)科研項目合同。包括列入國家、地方及行業(yè)管理部門科技發(fā)展計劃的縱向科研項目合同,學校受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委托承擔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橫向項目合同,承辦單位為科研處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
(三)融資借貸合同。指學校依法向銀行或企事業(yè)單位融資的合同,承辦單位為計劃財務處;
(四)投資合同。指學校依法為開展投資經營所簽合同,承辦單位為計劃財務處、后勤管理處;
(五)采購合同。指學校為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所簽合同,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及基建與修繕工程(建筑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基建市政費用合同除外)等合同,主要承辦單位為設備處、后勤管理處;
(六)資產處置合同。包括資產的變賣、出租、出借合同,設施、設備的使用合同,承辦單位后勤管理處、設備處;
(七)捐贈合同。指學校接受國內外組織、個人捐贈款物的合同,承辦單位是校長辦公室,負責款物的具體接收、使用,其中涉及獎學獎教、助學助教等款物的,承辦單位為學生處、人事處與相關教學科研單位;
(八)基建合同。學校建筑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和基建市政費用合同的承辦單位為基建處;其他基建和后勤維修合同的主要承辦單位為后勤管理處、宿管中心;
(九)其他類合同。按照工作分工或學校授權,相應的部門或單位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和文本起草,將合同提交業(yè)務主管部門和歸口機構審查,并在審查通過后提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
(三)將合同及時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四)負責具體執(zhí)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學校匯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五)處理或協(xié)助處理合同糾紛;
(六)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合同工作事項。
合同承辦單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可根據工作分工和學校授權,分為主要承辦單位和協(xié)助承辦單位,由主要承辦單位承擔上述職責,協(xié)助承辦單位協(xié)助主要承辦單位承擔上述職責。承辦單位承擔部分職責或提供有關配合的,由主要承辦單位進行協(xié)調或申請學校領導進行協(xié)調。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須在本單位指定一到兩名合同承辦人,負責具體承辦合同有關事務。合同承辦人應為本部門、本單位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合同洽談、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工作調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確定新的合同承辦人。原承辦人與繼任者之間應在單位負責人監(jiān)督之下辦理合同管理交接手續(xù),未完成交接者,所在單位和人事處不得為其辦理調動手續(xù)。
合同承辦人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所在單位的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開展工作,參與辦理合同自最初協(xié)商起至履行完畢期間的所有相關事務,對中間出現(xiàn)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承辦人須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進行報告,由單位指定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合同承辦單位行政負責人視為合同承辦人。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應當由學校或以學校為主起草。有關的科研合同,項目委托單位有專門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合同文本的選擇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
(一)學校已制訂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盡可能使用學校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據需要對合同內容予以充實和完善;
(二)沒有可以適用的學校合同示范文本的,承辦單位可以使用國家或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規(guī)定或推薦使用的合同范本,但需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或行業(yè)合同示范文本進行補充、修改,依法維護學校權益;
(三)沒有政府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提供的合同范本的,承辦單位(或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從維護學校利益出發(fā),積極爭取由我方草擬合同條款,主導合同的談判和訂立,確保合同條款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學校權益;
(四)要嚴格控制對方草擬合同文本,確需對方草擬合同文本的,承辦單位(或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就合同條款積極進行談判、嚴格審核合同內容,積極維護學校權益。
第二十條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各方經協(xié)商一致對合同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作。
一般情況下,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文本至少由學校持有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用于學校檔案室歸檔,一份由承辦單位保存,一份辦理財務手續(xù)使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附上中文大寫。
第二十二條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要寫明身份證號;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要明確、具體,不得僅籠統(tǒng)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其他根據合同的種類、標的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數,補充協(xié)議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證,合同中的定義條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技術、商業(yè)秘密的保護,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合同有關爭議的解決,一般情況下,應約定由學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方當事人為外地的,也可選擇安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以方便學校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合同設立擔保的,應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明確擔保的期限、方式和范圍,可以將擔保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另外簽訂獨立的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附件。必要時,也可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根據實際情況將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設定為主合同的生效條件。
第二節(jié)合同洽談
第二十五條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各項合同,洽談和簽訂之前,承辦單位應當先就合同事項向主管校領導和業(yè)務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必要時得將情況報告校長或學校決策會議進行研究,征得同意后方可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正式協(xié)商。
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要報主管校領導或校長、決策會議審議后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正式協(xié)商。
第二十六條合同承辦單位在合同協(xié)商談判之初,即應明確指定具體承辦人,由承辦人在承辦單位直接領導下進行具體的協(xié)商工作。指定承辦人的決定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
對于重大合同,合同承辦單位可在本單位內部組成以承辦人為主的合同談判專門工作小組,需要其他部門提供協(xié)助的,也可報請學校組建較大范圍的由包括法律專業(yè)人員在內的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對于特別重大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申請學校聘請法律專業(yè)人員參與合同可行性研究、業(yè)務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簽約活動。
第二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進行充分準備,制定工作預案,確定談判策略;在談判協(xié)商過程中,應及時向業(yè)務主管部門、主管校領導或校長、決策會議報告工作進展,遇有重大問題需要請示學校決策的,應及時提請學校會商研究,工作中可根據需要隨時就有關問題征求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盡力爭取和維護學校權益。
第二十八條合同承辦單位應在合同談判協(xié)商的早期階段組織對合同所涉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認真評估合同簽訂及履行中的預期收益和風險,形成明確具體的可行性分析論證意見和結論。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項目評估分析有明確要求的,應嚴格遵照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協(xié)商洽談和簽訂之前,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當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要求對方當事人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資產負債表、銀行資信證明等能夠證明其民事主體資格、資信的有關文件,必要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當詳細調查、了解和掌握對方當事人的下列情況:
(一)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二)資信情況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約能力是否有保證;
(四)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五)委托的代理人其代理事項、權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確、有效;
(六)應當掌握的其他相關情況。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簽訂重大合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爭取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合同對方當事人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實體法人,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guī)定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在合同談判、洽商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對要約和承諾的規(guī)定。對談判、洽商過程中往來的電報、電傳、信函、圖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電文數據資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及時回復對方,以免延誤造成損失。
第三節(jié)合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在報請學校簽訂之前,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交業(yè)務主管部門和校長辦公室依次進行業(yè)務審核和法律審核,然后將審核通過的與對方達成一致的合同文本報送學校簽署。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相對集中審核,其中涉及財務、資產、人員等事項需要財務、資產、人事等其他部門審核的,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送其他部門審核,最后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簽署。
在將合同報送審核時,承辦單位應書面說明合同目的、合同洽談的背景和過程,合同的具體承辦人,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校領導的意見、必要時應附上校長或學校決策會議的意見和要求,可行性分析論證情況,合同執(zhí)行的預期與設想等情況,借以說明合同是為了學校利益,有關風險均已盡可能做了分析評估,預期收益要大于風險,且風險是在可控制范圍之內,承辦單位對合同執(zhí)行有著較為詳盡的計劃,對可能的糾紛有預測和對策。
報請學校簽署的合同應當做到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xù)完備、權利義務明確、責任清楚、文字表述準確無歧義,合同內容準確反映學校意圖,符合學校利益。
第三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認真審核,保證合同審查質量。
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單位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合同草案涉及下列事項的,分別由下列部門進行業(yè)務審核:
(一)涉及人事管理的,須由人事處進行審核;
(二)涉及財務管理的,須由財務處進行審核;
(三)涉及資產管理的,須由設備處、后勤管理處進行審核
(四)涉及人才培養(yǎng)與教育的,須由教務處、學生處、或繼續(xù)教育學院等相關教學科研部門進行審核;
(五)涉及科研工作的,須由科研處進行審核;
(六)涉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須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
(七)涉及安全保衛(wèi)的,須由保衛(wèi)處審核;
(八)涉及其他事項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他相應業(yè)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業(yè)務主管部門承辦的,涉及其他部門主管權限的,其他部門進行業(yè)務審核,不涉及其他部門的,直接報送校長辦公室進行法律審核。
第三十四條業(yè)務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業(yè)務審核時,主要審核合同的可行性、經濟性,合同的業(yè)務風險,合同事項的有效管控,合同的業(yè)務管理責任等。
所有合同,涉及財務支出、資產變動的,財務處、設備處、后勤管理處應負責對合同所涉及的資產權屬的明確性、資金及資產審批手續(xù)的完備性及合同價款與結算方式等財務條款的合理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在業(yè)務主管部門進行業(yè)務審核之后,將合同報送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法律審核。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分別由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對于法律關系特別復雜的專項歸口管理合同,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可以與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協(xié)商,進行個案研究。
歸口管理部門承辦的合同,需要其他業(yè)務部門進行業(yè)務審核的,送其他部門進行業(yè)務審核,無需業(yè)務審核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簽署。
第三十六條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時,主要審核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與合程序性。
歸口管理部門應在最終審核通過的合同草案上加蓋合同審核意見并加蓋部門公章,以示該合同已完成相關合同審核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重大合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會同承辦單位召開由有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合同審查會,進行會商審查;對一般合同,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合同審查會或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合同承辦單位在將合同報送審核時,一般應為每個部門審核預留兩至三個工作日的審核時間。審核部門應在上述時間之內提出審核意見,遇有需要調查核實有關事項或對有關問題作深入討論分析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因此而可能影響簽約工作進程的,要與合同承辦單位協(xié)商溝通,必要時還要由合同承辦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溝通。對審核意見,如承辦單位與審核部門之間存在不同意見,經雙方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承辦單位、審核部門依程序報各自主管校領導研究處理,必要時報校長、學校決策會議決定。
第四節(jié)合同簽訂
第三十九條重大合同簽訂時,提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校長簽署的合同,需承辦人在校長簽署欄下方簽名,加蓋學校行政印章;校長授權簽署的,由主管校領導簽署,需承辦人在主管校領導簽署欄下方簽名,加蓋學校行政印章或學校合同專用章。一般合同簽訂時,學校處級部門負責人可代表學校簽署,需承辦人在負責人簽署欄下方簽名,可加蓋學校合同專用章。
合同用印要遵守學校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嚴禁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學校印章。
第四十條合同的簽署,學校在合同上簽字之前,原則上應當讓對方當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雙方同時簽字蓋章。對方先簽字、蓋章的情況下,學校合同承辦人必須對合同逐條核對,保證合同內容無誤。嚴禁將學校已簽字、蓋章而對方未簽字、蓋章的合同交給對方或郵寄對方簽字、蓋章,防止造成學校被動;但學校承擔的由外部資助的科研項目類合同,確需學校將我方已先行簽字蓋章的合同交寄對方簽字蓋章的,由歸口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后視情決定,必要時報經主管校領導或校長審定,需學校決策會議審定的,上會審定。
第四十一條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否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嚴禁將僅有學校簽字、蓋章卻無合同條款的合同末頁,交給對方簽字蓋章。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報科研項目的合同有此情形的,可按項目資助方的要求執(zhí)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二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負責合同的執(zhí)行,跟蹤、監(jiān)控和推動合同的實施,隨時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報告合同執(zhí)行進展,協(xié)調解決或請求學校協(xié)調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全面維護學校權益,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及時和正確的履行。
第四十三條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依各自權責,督促和協(xié)助合同承辦單位依法依約履行合同,根據承辦單位的建議和學校要求,協(xié)助承辦單位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的,合同承辦單位可以報告主管校領導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幫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配合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合同正式生效前,學校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除即時清結的合同外,未簽訂書面合同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guī)定或合同有約定外,不得擅自改變或轉讓合同義務。
第四十五條合同生效后,如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學校向其發(fā)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書面函件督促其履約。如因對方違反合同而使己方受到損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如果本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報告主管校領導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況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發(fā)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變更和解除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發(fā)現(xiàn)簽約時的條件發(fā)生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將給學校造成損失時,應當及時告知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并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進行請示,建議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電報后,必須及時告知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并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進行請示,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八條經承辦單位(或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征求用戶意見、組織驗收并提供相關數據后,財務部門根據合同文本及相關部門簽章方可辦理資金結算。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yè)務,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一)發(fā)票或合同簽批手續(xù)不完備的;
(二)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姓名)不一致且無合法的委托收款手續(xù)的;
(三)發(fā)票蓋章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不一致的;
(四)付款單位與合同當事人名稱(姓名)不一致且無合法的委托付款手續(xù)的;
(五)單價、數量與合同有出入的;
(六)合同未歸檔備案的;
(七)不符合國家和學校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
第四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為準。合同條款或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一般應以貨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問題為準。
第五十條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事項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合同主體變更,應當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擔保條款的,變更合同應當經原擔保方同意并簽章予以確認;
(三)合同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四)合同經過公證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應當報原公證機關備案;
(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做出;
(六)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或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七)法律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合同簽訂程序進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五十二條發(fā)生合同糾紛應爭取通過雙方協(xié)商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約定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學校需要向對方主張權益的,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仲裁或訴訟,或通過向對方發(fā)送主張權益的函件中斷訴訟時效,同時應注意避免損失擴大。
第五十三條合同糾紛的解決,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一般以合同承辦單位為主進行。糾紛發(fā)生時,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和決策會議進行報告,并通知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同時應迅速收集有關證據,研究應對的對策和方案,向學校提出解決的建議,經學校同意后抓緊進行解決。
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合同糾紛的解決以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為主,按前款規(guī)定程序進行辦理。
因合同糾紛引致仲裁或訴訟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依法進行應對和處理,不得拖延和應付了事。
第五十四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應盡力維護學校權益,糾紛處理完畢,應形成書面報告,說明糾紛處理的過程和結果,并應對發(fā)生糾紛的原因做出分析,學校受到損失的,要說明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責任以及為防止損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章合同備案、存檔與資料收集管理
第五十五條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合同事項時,應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于合同洽談、簽訂和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報告、授權委托書、校內審核文件、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與合同有關的文字記錄、函件、資料等所有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合同洽談、簽訂和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注意收集有關書面材料和證據。協(xié)商有關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并由雙方簽字;進行交涉應形成書面文件,必要時應請法律專業(yè)人員審核把關;對外發(fā)函應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或讓對方當面簽收,或通過公證送達,有關郵寄信件的回執(zhí)、對方簽字的收據等資料應一并妥善保存。
第五十六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文本及其他合同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資料管理制度。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權責負責本部門經手和管理的合同資料的收集、歸檔與保管工作。合同承辦單位應做好合同簽訂前后及履行和糾紛處理過程當中形成的各種合同資料的收集、歸檔與保管工作。
合同承辦單位管理合同資料應以合同承辦人為主進行,單位負責人應加強檢查督促,防止合同資料出現(xiàn)缺失。合同承辦人工作發(fā)生變動的,工作交接時必須移交全部合同資料。
第五十七條合同簽訂以后,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進行備案。提交備案的合同應為原件。對于無故不提交備案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報學校對承辦單位提出批評,責令其改正。對于未及時提交備案的合同,如果發(fā)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合同備案登記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備案登記資料。
第五十八條對于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承辦單位應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將有關資料上報學校檔案館歸檔,同時在本單位保存已存檔文件資料的復印件,標明原件存檔的時間和處所。
合同事項未了結之前,合同承辦單位應連續(xù)不間斷歸集和保管有關材料,形成從合同談判到簽訂直至履行完畢的一整套完整的合同資料,發(fā)生合同糾紛的,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也要一并歸集保存,對上述資料中需要存檔的文件,依學校檔案管理規(guī)定按年度上報存檔。
第五十九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合同資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資料和秘密外泄。
第六十條合同資料原則上應長期保存,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合同承辦單位應建立動態(tài)的合同臺賬,加強對合同的跟蹤管理。合同臺賬可記載以下內容:序號、合同號、合同名稱、簽約單位、簽約人、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履行情況及違約、變更、轉讓、解除等事項。
第八章獎勵與懲處
第六十二條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監(jiān)察審計部門依照各自權限對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與指導,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報告學校并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六十三條學校及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定,造成學校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人事聘用、勞動合同和北校區(qū)簽訂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校長辦公室。
第六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陽工學院院長辦公室2018年5月29日印發(fā)